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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冷某某)(公开版)_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新检检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龙岩市永定区**乡**村**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月间,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和卢某某(另案处理)在经营龙岩市**水疗会所过程中,拖欠陈某甲、陈某乙、等10余名员工工资共计55732元。2019年5月,上述员工到龙岩市新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后,该局通过电话、短信通知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和卢某某限期整改,同时又派工作人员前往龙岩市**水疗会所店铺所在地张贴指令整改书,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和卢某某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支付员工工资。

2019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经书面传唤至龙岩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接受调查。截止目前,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和卢某某已向吴某某、陈某甲等部分员工付清拖欠工资。

本院认为,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提起公诉前已基本付清劳动者报酬,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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