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伽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凯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9*********,维吾尔族,专科毕业,伽师县***乡**村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伽师县,住新疆伽师县**路*栋*单元432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伽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伽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伽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凯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0日北京时间23:30点左右、被不起诉人凯某在伽师县**小区饮酒,2020年1月11日10:00左右从伽师县园区路驾驶自己的新Q-****号车,10:20左右到伽师县政府前面的十字路口时,凯某驾驶的车辆碰到分路栏杆。伽师县交通大队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凯某带至伽师县人民医院抽血,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
凯某的驾驶证已被吊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凯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被不起诉人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凯某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凯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0二0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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