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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万斌)(公开版)_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7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乡,现住大同市云州区**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晋B****N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至大同市云州区X鳌镇线35公里400米处(施家会村口东)时,与道路边缘的树木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且刘某某也因本次事故受伤,本人亦无前科记录,同时该案被害人系刘某某的母亲及子女,因刘某某是过失犯罪,有亲情缘由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为了稳定家庭构建和谐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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