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长县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长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1******241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县**镇**行政村**村,现住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延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五星牌三轮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延长县安河社区附近公路处左转弯处,因转弯时车速过快未在确定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致该车侧翻于公路,造成乘车人呼某某当场死亡,驾驶人刘某某、乘车人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认定,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呼某某、李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谅解了被不起诉人。
认定上述的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供述;2、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3、事故责任认定书;4、调解、谅解协议等相关书证;5、现场勘查。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属于姻亲近亲属、单方肇事,并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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