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刘XX,男性,1972年2月9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XX驾驶豫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XX市XX区XX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X环交叉口附近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刘XX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6.54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XX于2020年3月24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刘XX的供述;2.证人刘X的证言;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4.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酒后驾驶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家属指认照片、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指认车辆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查询表、酒精测试仪结果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刘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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