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街道**屯**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17日01时30分左右,刘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曲靖市麒麟区花柯路由西向东行至曲靖市麒麟区**路**号路段,其所驾车前部与前方头东尾西停放避让行人的孙某某所驾云******号小型出租车后部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送检刘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86.48mg/100ml。经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对此次事故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事故当事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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