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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义)(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40岁,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309251980********,无业,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现住在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16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0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冀J****W号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延安市宝塔区嘉丰国际出发,车辆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南河滨路段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陕西省延安市天恒司法鉴定所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1160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检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5.8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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