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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亚鹏)(公开版)_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红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95********,汉族,大专文化,系湖北省红安县长江村镇银行七里坪分行**,户籍地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住红安县**乡**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晚上19时20分,赵某某驾驶号牌为鄂J****8小型客车沿阳福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杏花乡李西村黄石桥路段时,其车右前部将行人李某撞倒在车道内,当赵某某停车查看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号牌为鄂A****0小型客车同向驶来,因避让不及,将赵某某撞倒并碾压李某头部,尔后秦某甲驾驶鄂A****T小型客车同向行驶至该路段,因未注意倒地的李某,致使其车辆底部拖挂李某,经鉴定,李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红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刘某某负主要责任、赵某某负主要责任、秦某甲负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1.扣押的机动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3.证人秦某乙、秦某丙、秦某甲、李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5.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以及黄冈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6.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系轻刑犯罪、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红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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