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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传星)(公开版)_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镇**村**号,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街道**社区**,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L****1的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 沿城北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双台子区**街与**道路口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台子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24mg /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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