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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何)(公开版)_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公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8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路**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达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津******号小型轿车,在达川区南滨路三段路段被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现场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值为:109mg/100ml,后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所送检材(刘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29.9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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