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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佳辉)(公开版)_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检公诉刑不诉〔2020〕**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系**,户籍所在地**,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市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分许,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市“**”门前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进行血样采集。**日,经**检测: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市人民检察院

******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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