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检公诉刑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系**,户籍所在地**,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年**月**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年**月**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市“**”门前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进行血样采集。**日,经**检测: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市人民检察院
**年**月**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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