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雄县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雄县龙湾镇**村,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冀F*****的小型汽车行至保静线-85公里,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7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酒驾初犯、自愿认罪认罚、驾驶人资格与所驾驶的车辆正常、没有抗拒与逃避检查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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