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7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镇**村**组,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柳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0日被柳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闫红梅,山西玥梵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柳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值班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柳林县毛家庄培训中心附近路段时,被柳林县交警大队机动中队的民警查获。经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值为:141.2mg/100ml,之后民警将刘某某带至柳林县人民医院抽血取样。
经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检测司法鉴定:刘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测定为85.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阈值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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