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越州镇竹园村委会岳东营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23日03时00分许,刘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曲靖市麒麟区南盘江东岸由南向北行驶至曲靖市麒麟区沿江街道丁家桥东侧处左转时,其所驾车前部与丁家桥东北侧桥墩相撞,造成云******号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血检,送检刘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18.63mg/100ml。经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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