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阜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7日21时许,在沙窝乡龙王庄村西沟掌路边,顾某某与刘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刘某某用脚将顾某某踹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顾某某德伤情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赔偿被害人,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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