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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元清)(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42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70********,汉族,****镇***路**号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9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1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11日、2020年5月20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起,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受被害单位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公司”)雇请,负责管理、装卸、搬运该司存放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创业园***号崭***公司提供的一个临时仓库内的产品。2013年10月刘某甲为偿还赌债,利用上述职务之便,窃取了益**公司存放在上述仓库的1260条型号为202402290016的漏电保护插头电源线、2000条型号为2024022A0142的漏电保护插头电源线,交给了债权人“胜总”以抵偿债务。上述电源线共价值人民币141141.02元。随后,益**公司在核查中发现上述电源线丢失,被不起诉人刘某乙元当即承认利用职务之便窃取上述电源线的行为,但因无力赔偿而逃离顺德。

2019年10月24日,民警在湖北省洪湖市***街**号楼下抓获被不起诉人刘某甲。

2020年6月1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家属赔偿被害单位益**公司共人民币10万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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