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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军)(公开版)_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沈阳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04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辽A*****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沈河区大队民警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刘某血液检材中检出酒精,其含量为123.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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