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5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和政县人,家住临夏市**花园**号楼**单元****室。个体,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0时55分许,在本市**东路**花园小区内,被不起诉人刘某醉酒后驾驶甘NS****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途中,与被害人段某驾驶的甘AM****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擦。经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段某无事故责任。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从刘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96.18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2、被害人段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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