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4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西安市*****干部,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2020年8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0日22时43分许,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陕AL3***号白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汽车沿工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纸坊村十字南侧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刘某某血醇浓度为96.0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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