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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华民)(公开版)_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41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某某某某镇某某村现住某某镇某某厂某某库,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黑色某某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华州区杏林镇磨村市场至梓里村通村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该路段桥梁厂门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初查驾驶人刘某某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对其进行抽血检验鉴定后,被检验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酒精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等均已查证属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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