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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博)(公开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住达州市通川区**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0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达州市通川区翠屏路路段被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刘某甲血液样品进行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83.8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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