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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君良)(公开版)_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浉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刘**,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801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信阳市******职工,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镇**村,出生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现住在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路与****路口**公寓1号楼1906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5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经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酒后驾驶豫SCH***牌号小型轿车沿信阳市浉河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信阳市浉河公园后门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5.54mg/100ml。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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