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02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木铎,系辽宁开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辽N****8小型轿车,在本市双塔区沿朝巴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长宝乡长宝大桥附近时,被朝阳市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城区四中队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6.13mg/100ml,系醉酒。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