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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国中)(公开版)_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91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唐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9月11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刘*在家中饮酒后骑“王野”牌两轮电动车到唐河县苍台镇王滩村其岳母家,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刘*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刘*涉嫌醉酒后驾车,随将刘*带至苍台卫生院抽血送检。经检测,从刘*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7.30mg/100ml。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所鉴定,刘*驾驶的“王野”牌二轮电动车属于两轮轻便摩托车。被不起诉人刘*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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