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1〕4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21981********,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四里店乡**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0月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17时许,翟某某和妻子刘某某准备驾驶汽车离开其岳父刘某甲家时,发现刘某某的三轮车阻挡其车辆通行,刘某甲等人让刘某某挪动其停驶的三轮车。二人发生争吵引发厮打,厮打过程中刘某甲头部受伤。经鉴定,刘某甲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11月24日,刘某某家属赔偿刘某甲3.5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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