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XXXXXXXX121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河南省泌阳县XX乡XX村委XX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泌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3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29日21时58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自己的豫QXXXXX黑色吉利牌SUV型汽车,从泌阳县XX乡XX村委XX村家中去泌阳县城,行驶到泌阳县赊郭路赊湾镇境内敬老院东边十字路口时,被泌阳县公安局赊湾派出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刘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3. 93mg/lOO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刘某某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酒精含量较少,犯罪情节轻微,无危险驾驶罪的加重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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