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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国超)(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XX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XXXXXXXX121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河南省泌阳县XXXX村委XX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泌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3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29日21时58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自己的豫QXXXXX黑色吉利牌SUV型汽车,从泌阳县XX乡XX村委XX村家中去泌阳县城,行驶到泌阳县赊郭路赊湾镇境内敬老院东边十字路口时,被泌阳县公安局赊湾派出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刘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3. 93mg/lOO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刘某某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酒精含量较少,犯罪情节轻微,无危险驾驶罪的加重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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