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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增文)(公开版)_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单位辽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3780061380K,住所地:康平县**镇**街,法定代表人刘增文。

被不起诉人刘增文,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51965********,汉族,专科毕业,辽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镇**街**组,现住康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康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5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康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0日被康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增文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1月27日期间,辽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增文与赵权先后签订10分工程施工合同,由赵权雇佣工人负责沈阳聚能(东升厂区)糠醛渣热电联产项目工程的施工,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辽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共拖欠王国华等146人工资人民币3389200元。康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于2018年11月2日向辽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限其于2018年12月2日前,支付所拖欠工人工资3389200元,但辽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增文在限定期限内没有支付所拖欠工人工资,2019年1月11日,康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交至康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至2019年11月7日,辽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共向赵权支付人民币2950000元,经调查核实, 辽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已将其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结清。

本院认为,辽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辽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刘增文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康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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