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28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乡**村**街**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机动车,在石家庄市深泽县定深线大贾庄1公里200米处民警当场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探测仪对其进行检测涉嫌醉酒驾驶,经晋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送检的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5.4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体内酒精含量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本人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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