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9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住邹城市**花园**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邹城市城前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安驾校路口处被我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刘某某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4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并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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