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住*镇*村*组,农民。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礼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被礼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礼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11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驾驶车牌号为贵FJK***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礼泉县旅游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旅游路裴寨社区西康村口弯道附近时,刘某在超车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超速驶入对向车道,与沿旅游路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韩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韩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经礼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会议研究决定:刘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刘某已向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双方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被害人近亲属对其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刘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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