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95********,汉族,高中文化,系西岗区含宇物资经销处经营者,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园**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密市**街道**村**号)。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3日被该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释放并被该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党月领,系北京市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至1月25日,在我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将库存及大量进购的口罩在西岗区含宇物资经销处(地址:大连市西岗区香荣街9号)及天猫网店嘉舒特旗舰店多次涨价、进行高价销售,其父亲被不起诉人刘某乙在店里协助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一起进货、给口罩按需分类打包等工作。其中,线上高价销售惠友牌N95口罩31518只,销售金额人民币194086.44元,销售口罩的进销差价率从22.86%提高至264%;线下向恒隆广场“花房姑娘”店高价销售“惠友”牌口罩5758只,销售金额人民币34090元。综上,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刘某乙哄抬物价,高价销售“惠友”牌口罩共计37276只,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228176.44元,其中线上申请退款43808.94元。
2020年2月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刘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犯罪以后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