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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富贵)(公开版)_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滦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住********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8日被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月29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滦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0时20分许,刘某某酒后驾驶冀******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古榛路交叉口北1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mg/100ml,经抽血液进行检测,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74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滦州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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