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滦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住**镇**村**排**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8日被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当月29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滦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0时20分许,刘某某酒后驾驶冀******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古榛路交叉口北1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mg/100ml,经抽血液进行检测,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74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滦州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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