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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小羽)(公开版)_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二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4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乡**村**号,住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7日18时50分许,刘某甲驾驶鲁Q****H鲁Q****挂号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218线(苛大线)172KM+600M(临县三交镇刘王沟村路段)时,将公路上的行人刘某乙撞倒,致使刘某乙受伤,造成一起交通事故,后刘某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乙在本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双方已经达成调解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受害方对刘某甲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和解、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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