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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小虎)(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现住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滨江新家园**号楼****室,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被不起诉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相关事项,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27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和两个朋友在汉台区东新街一烧烤店吃饭喝酒,期间刘某某喝了有三两左右白酒。当晚酒后21时58分许,刘某某醉酒驾驶陕F*****号白色骐达牌小轿车,由汉台区东新街驶往汉台区南团结街昌海酒店,行至汉台区东门桥十字南侧被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数值为:145mg/100ml、153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汉中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陕)公(汉)鉴(理化)字[2020]191号酒精检验报告结论为: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血液中酒精含量133.7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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