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05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住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园**号,无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锦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太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辽A****1号小轿车,沿太和区锦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盛世二手车市场门前北侧处时,与路中间护栏相撞,造成护栏及车辆受损的事故,执勤的交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值为82mg/100ml。后经锦州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了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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