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91********,汉族,专科文化,务工,群众;现住址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7-2-401,户籍所在地秦某某市抚宁区台营镇**村024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20年4月28日以秦公(交)诉字〔2020〕0172号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
2019年10月19日20时许,刘某某酒后驾驶冀C*****小型轿车行驶至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山路与秦皇西大街交叉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2mg/100ml,经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刘某某犯罪情节比较轻微,能够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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