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辽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0时4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R白色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沈阳市辽中区茨榆坨镇辽阳道口附近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在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其含量为94.3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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