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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康)(公开版)_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住汶上县*******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有关诉讼义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凌晨零时许,被不起诉刘某在汶上县百度网吧以公开被害人赵某某的裸照相威胁向赵某某索要3000元钱,被汶上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刘某的供述、被害人陈述、手机中保存的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已涉嫌敲诈勒索罪。鉴于刘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较轻、未获取财物,被害人赵某某不再追究刘某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汶上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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