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廷振)(公开版)_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年1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沙岭镇范家屯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5月7日22时46分,饮酒后驾驶辽K*****号小型汽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沈水东路上木场街北100米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刘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99.1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