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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建军)(公开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6505251974********,**酒店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镇**村**组,住本市天山区大湾北路**巷**号独楼**室,联系方式1569913****2020年10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地址为天山区大湾北路**巷**号独楼**室。

本案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帮忙将被害人刘某甲的丈夫从教培中心办出来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30000元。被不起诉人所得赃款已还债和买彩票,案发后,在检察机关主持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向被害人刘某甲退赔全部诈骗款,被害人刘某甲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情节,并获得了被害人谅解,积极修复其破坏的社会关系,社会矛盾已经化解,同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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