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镇**村,案发前住兴县**镇**村**楼,因涉嫌盗窃罪,经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兴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11月8日被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 月2 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兴县魏家滩镇斜沟煤矿的澡堂内修自己的吊篮时,趁无人之际在旁边的吊篮内盗窃一部浅绿色华为nova 5pro手机,经兴县金山价格事务所鉴定,被盗手机在价格¥2983元(人民币贰仟玖佰捌拾叁元整)。现该被盗手机已经退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但被盗手机已经退还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又属于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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