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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彦福)(公开版)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平凉市泾川县,住本区**楼**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2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甘L****7号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红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南馨园”小区门口路段时,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4mg/100ml,同年10月26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3.7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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