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芮检检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住芮城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芮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当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芮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0时许,被害人马某某等**镇政府工作人员在芮城县**镇街道进行环境检查时,要求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翻新其麻花店门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妻子王某因被害人马某某言语不当与被害人产生口角,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发生厮打,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用板凳砸被害人马某某时,被害人马某某用左手遮挡,致被害人马某某左手掌骨完全骨折。2020年4 月23日,经山西省芮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马某某掌骨完全骨折为轻伤二级。
2020年4月2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对被害人马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马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且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个体工商户,在疫情期间积极复工复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芮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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