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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德民)(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现住邹城市**号楼**室。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邹城市欧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山大道路口处时,被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当场对其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94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邹城市中医院抽取血样。经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刘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3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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