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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德科)(公开版)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生于1987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87********,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现住本区**号楼**单元**室,系平凉市人民医院中西医科主治医师。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8日22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甘L****1号小型轿车,沿本区甘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巨星梅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9mg/100ml,后经甘肃明证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6.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

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笔录等据,被告人亦有供词在卷。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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