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刘XX(曾用名刘**),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XX省XX县,住XX县XXX镇XXX行政村XXX。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鹿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9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XX驾驶豫PXXXXX号小型轿车在XXX镇XXX行政村XXX其家门前(属于乡村道路)移动车辆时,将其外甥女张XX(3岁)轧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造成交通事故。在本次事故中,被不起诉人刘XX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刘XX积极和家人抢救被害人,得知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通警察。本案被害人近亲属现已得到民事赔偿410000元。
本院认为,刘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民事赔偿、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鹿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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