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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志浩)(公开版)_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刘XX,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219640420XXXX,满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南塔东街XXX。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3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刘XX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辽AXXX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北桥头处,被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沈河区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在刘XX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5.7mg/100ml。

本院认为刘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无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XX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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