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刘XX,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219640420XXXX,满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南塔东街X号XX。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3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刘XX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辽AXXX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北桥头处,被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沈河区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在刘XX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5.7mg/100ml。
本院认为,刘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无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XX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