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31978********,汉族,大学文化,白山市通沟街道办事处工作,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住**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长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长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长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3日07时32分,刘某某驾驶吉F6****号 “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由八道沟镇沿丹阿线(G331线)驶往白山市。当行驶至592公里+700米处,因超速行驶,在超越前方同方向被害人仲某某驾驶自行车时,与被害人仲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仲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9月7日,经长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进行事故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仲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某于事故发生后,已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75万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同时刘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于事故发生后,已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时刘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白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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