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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思想)(公开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Z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太和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7日20时48分许,刘某某酒后驾驶蒙******白色丰田牌小型越野车,沿太和县白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赵庙派出所门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27.5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或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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