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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思琪)(公开版)_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路**号楼**。系辽A****1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2时32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辽A****1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街铜山路时,被交通民警发现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带回交警部门。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静脉血样进行进行乙醇(酒精)检测,其酒精成分含量为9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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